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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党员干部微信使用“十条戒律”!第九条尤其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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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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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1 16: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延安税务
标题: 提醒丨党员干部微信使用“十条戒律”!第九条尤其需注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E3NzA3Mg==&mid=2247488515&idx=5&sn=4f54b04555b740425c57189ab2076773&chksm=fa88261ccdffaf0afe9cca0e48088d0b9bf1b30dc7b30e94cba510132cf6bbe17b915533098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1 17:26 编辑

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热衷传播网络谣言,网上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必须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微信作为人们网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微信等网络平台使用“十条戒律”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湖南省纪委监委近日就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制定“十条戒律”。

一、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定的信息;

二、不准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人事谣言,杜撰、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三、不准泄露、扩散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其他尚未公开的事项;

四、不准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

六、不准利用网络红包、转账支付等功能进行权钱交易;

七、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编织谎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八、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九、不准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十、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党员干部 这些信息不能随意发布这些活动不能参与!

此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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