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7
  • Tax100会员 33388
查看: 610|回复: 0

当加计抵减政策遇上疫情免税政策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8-11 14: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温州税务
标题: 当加计抵减政策遇上疫情免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E4OTU4MQ==&mid=2651790167&idx=1&sn=c54106cd7525b14435f1d535cf4bf8b9&chksm=f16a5535c61ddc2322acdd43d7a325178dde38ba26a4568a68b77b1b796a523db1a1ff95fa0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1 14:34 编辑

今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生活服务业也享受到诸多优惠政策,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有哪些相关政策。
2019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首次提出加计抵减政策,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增值税改革中保驾护航。
2019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进一步提高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抵减率,给他们更多的政策性优惠.
2020年2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在疫情期间受损严重的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的增值税,为生活服务行业的复工复产提供更多的助力。
加计抵减15%政策与疫情免税政策存在许多操作难点,下面笔者为大家捋一捋一些常见的问题。

政策范围


税企小问答
:
我经营了一家宾馆,我为客户提供的住宿收入享受免税优惠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
若您只提供住宿服务,是不能继续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2019年第87号规定,加计抵减15%政策是指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据此,当期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计算的,若当期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产生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适用免税政策的住宿服务收入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
我经营了一家宾馆,在1、2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回红冲,应该如何享受两项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据此,贵宾馆在1、2月份因开具专票可以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3月份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并只开具普票。您在选择开始享受免税优惠之前仍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并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开始享受免税优惠之后则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
我经营了一家宾馆,客户需要我开具住宿的专用发票,我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许多生活服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不能继续享受疫情免税政策,所以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开具专票抵扣取得的进项发票,并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
我们酒店兼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以住宿服务为主,其应该如何享受两项优惠政策?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餐饮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是不具备抵扣性质的,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贵酒店向其他企业提供的住宿服务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则住宿服务均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餐饮服务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会议展览服务是现代服务,不能享受疫情免税政策,可以正常开具专票。因此,酒店的进项税额中用于餐饮服务的不得抵扣、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用于住宿服务与会议展览服务的可以抵扣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747_159712621051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