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关于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29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关于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要求,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现对《关于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25 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现将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操作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同胞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一)贷款申请资料
1.身份资料
在津就业香港、澳门同胞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在津就业台湾同胞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2.夫妻关系证明
借款人无配偶的,需签订借款人无配偶声明。
借款人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借款人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澳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天津市公证协会对公证书的认证结果;借款人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
3.借款人配偶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及经中国驻发照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借款人配偶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通行证或台胞证。配偶无法到贷款银行面签的,需同时提供经公证的配偶授权委托书(公证要求同结婚证明)。
借款人配偶为中国内地居民的,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要求提供身份资料并到贷款银行进行面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资料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执行,但不需提供户籍证明及个人正楷人名章。
(二)贷款程序
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公积金贷款须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在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施预约制度期间,还需按照预约制度进行贷款预约。
1.银行收件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情况声明》、《谈话记录》等。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到场并在《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上签字。
2.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借款人及配偶不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不办理委提。
3.中心受理并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5.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6.办理担保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报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7.中心复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二、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业务办理
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公积金贷款办理正常还款、逾期还款、提前还款等还款手续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58 号)执行,其中需借款人持身份证办理的,身份证由通行证或台胞证代替。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港澳台同胞办理相关业务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 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