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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2]4号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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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04057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12]4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2]4号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2]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及以前月份的房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房租扣除补贴后的金额。

二、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 .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二)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三)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规定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的,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4月30日废止。《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3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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