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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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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04039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欠缴单位尽早恢复正常缴存,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就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欠缴本通知发布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 5% 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 5% 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二、单位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本通知自 2009 4 7 日起施行, 2014 4 6 日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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