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欠缴单位尽早恢复正常缴存,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就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欠缴本通知发布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 5% 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 5% 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二、单位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本通知自 2009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 2014 年 4 月 6 日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