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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8]16号 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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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04045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08]16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8]16号 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04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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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1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其住房消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二、补贴额度

对职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请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职工,可持以下资料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经各区房管局加盖印章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存根)复印件;

(4)担保费发票及复印件;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二)资格审批

分中心、管理部应依据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资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

(三)补贴发放

分中心、管理部审批通过的,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职工本人在10日内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办理支款手续。审核无误的,将补贴资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

担保费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中列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编制担保费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财政局批准后,根据补贴审批情况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中支付。

五、监督检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职工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补贴资金。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用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享受担保费补贴。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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