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1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本人或其配偶为被拆迁人,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二、补贴申请条件、补贴额度、申请程序、补贴资金来源、检查监督等按照《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执行。其中,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职工,申请资料中的“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由“《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替代。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用于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享受担保费补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