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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8]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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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1 1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04050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08]10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08]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08-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公积金委[2008]1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事宜。

三、应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一)国务院及其部委、天津市政府、人大等机构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公开的有关信息

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2.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办法,包括办理各项业务涉及的依据和标准、流程、要件和时限。

3. 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

4. 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5. 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6. 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

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2. 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3. 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依法处罚后仍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公开该单位名单。

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组织缴存业务承办银行通过各缴存单位向缴存职工发放结息单,告知其缴存余额信息,缴存职工和单位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予以更正。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 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的主要公开方式

(一)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住房公积金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要在市中心、分中心和管理部设立办事大厅,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办事大厅设立资料查询和索取点,为职工和单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办理业务提供便利;通过办事大厅所属的柜台,直接为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办事大厅自动查询终端、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提供缴存使用信息查询服务。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按规定程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通过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凡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义务或不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的,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公开虚假信息或信息有误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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