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第 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 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省厅将研制开发并在全省推广使用相关管理软件,逐步实现通过互联网备案。省市两级及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数据上网, 2008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基本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两级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并与国家联网。
二、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进行曝光。要通过深入用人单位宣讲、办班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使用人单位进一步熟悉劳动用工备案的目的作用、方法步骤、程序内容等,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实施,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省厅将在四季度组织开展全省实施《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专项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向全省通报。
附件: 1、《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
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报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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