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范本的通知 | |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农村地区的劳动用工监管,规范农村地区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行为,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范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指导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省厅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与职工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促进农村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附件:《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口所在地:
家庭详细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甲 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 应保证 乙方 每周至少休息 1天。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包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煤矿执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第八条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 应当符合《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 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应予支持配合。
四、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
第十条 甲方不得招用未满 16周岁的童工。招收使用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从招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要按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要求,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基本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4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提供处: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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