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国家信访局有关反映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做出重要批示,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孟学农就全省贯彻落实总理重要批示,进一步批示要求:“按照温总理批示,对非法用工问题一定要严厉惩处。并要以‘黑砖窑’案件为戒,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和孟学农代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理、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整治非法用工,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识到位、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处理严肃、整改认真、治理有效,如期完成了专项整治任务。目前,虽然整治非法用上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已经结束,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绝不能存在麻痹、松懈思想,要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孟学农代省长重要批示精神,站在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反思、认真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尽快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 [2007]18号 )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尽快落实省编委《关于进――步加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通知》 (晋编字 [2007]34号 )文件精神,充实市、县 (市、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所有乡 (镇、街道 )增设劳动保障所。其次,对现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新进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三,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城乡、专群结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第四,要完善劳动用工监察执法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按照晋政发 [2007]18号文件要求,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按照划片、划村包干的原则,把执法责任切实落实到人,哪里出现问题,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三、突出监察工作重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针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09号 ),对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上作,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对辖区内所有用工单位进行“地毯式”排查的基础上,要结合当地实际,以煤炭、化工、建材、冶金、铸造等行业和企业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要深刻汲取左云 9? 19煤矿事故教训,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监管,特别是年产 30万吨以下;煤矿的劳动用工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组织管理行为,对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全员培训未达到百分之百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3― 6个月。坚决制止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以包代管、以掘代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国土、安监、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联系,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要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研究、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案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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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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