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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局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从 2008年 1月 1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批。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职业介绍许可证》至 2007年 12月 31日作废。要求继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职业介绍许可。
三、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就业促进法》实施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 2007年 12月 31日前办理脱钩手续。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有关企业设立的劳务公司应 2007年 12月 31日前办理脱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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