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晋劳社厅函[2008]78号
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8]24号),经省人民政府推荐,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认定大同、朔州、忻州、晋中、长治5个市列入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范围。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解决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试点城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精神,坚持文件确定的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4月底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5月底前启动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务求取得实效。
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