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开展2008 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 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办发[2008]17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社会团体,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定于2008年3月起开展国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根据《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省劳动保障厅审查的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二、审查内容
审查的内容是2007年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具体为:
(一)审查企业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
(二)审查国家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的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审查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医疗、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情况。
(四)审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情况。
(五)审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审查的组织和方法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12日起至3月22日止)
1、通知布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通知布置所属单位参加书面审查;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在山西境内的单位,由我厅直接通知布置参加书面审查。
2 、领取资料。通知下发后,参加审查的各用人单位按要求领取询问通知书和有关资料。
对2007年未参加审查的单位将另行集中开会统一安排。
(二)自查阶段(2008年3月17日起至3月29日止)
用人单位领取资料后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00八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 和《二00八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已参加2007年书面审查的单位,只填报《二00八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 和《二00八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未参加2007年书面审查的单位,除填报申报表和审查手册外,还必须按审查清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一并上报。
(三)审查阶段(2008年4月1日起至6月10日止)
自查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须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受审查。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立案查处,下达整改指令,要求用人单位按期整改。
(四)整改“回头看”阶段(2008年6月11日起7月11日止)
审查阶段结束后,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组织进行“回头看”,对书面审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整改指令书的情况;同时,对书面审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四、要求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法律时效性强。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填报工作,确保填报的各项指标准确、真实,上报工作及时。
(二)对不按时参加书面审查和故意拖延、不按要求报送书面资料的用人单位,将列为2008年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重点监控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各单位在此项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太原市府东街93号省政府院东)。联系方式:
监察一室(负责中央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电话(传真):0351―3182208。
监察二室(负责省属单位),电话(传真):0351―3181318。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