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现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规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和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职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工资收入。
三、劳务派遣职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用人单位应将《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职工,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2008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