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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事厅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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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zfgz/200812/t20081208_66403.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事厅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事厅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事厅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现将《山西省人事厅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事厅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全厅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厅党组对机关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厅党组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厅党组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厅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八)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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