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山西实际,现就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具体接收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报到,履行有关手续。各市要将接收报到情况,及时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关系,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和乡镇党组织。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加强管理,及时接收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保证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按时交纳党费,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按照国转联〔2003〕2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进行年度注册和就业登记。从转业的次年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本人持身份证于每年10月底前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各市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注册情况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对无故不注册者,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批准,暂停发放其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履行登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登记、查阅、检查和交接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档案转入该录用单位。
二、?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采取统一发放的办法,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拨付。退役金的发放实行季报制,各市按要求申报下季度退役金发放计划(遇退役金调整时及时申报),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送交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划拨到代发银行,并于每月10日前划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各市上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并注明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
???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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