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贯彻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半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6个月内的社会保险费。经核准,缓缴期间,单位应缴纳部分,应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存入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二、在2009年度内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为12个月以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此规定适用于各类缴费单位和个人。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6.5%降低到3.5%, 降幅约46%,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存入个人账户。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到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低到0.5% 。降幅约33%。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浮动费率调整机制降低用人单位一个费率档差。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7%降低到0.35% ,降幅50%。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各市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原则上可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用于困难企业的基金补贴使用规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为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各市要加大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力度,于2009年1月底前达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要求,保证基金调剂到位。
四、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困难企业为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而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费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原则上可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总体培训规模,制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困难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2008年7月1日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恢复有望的:
(1)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
(2)2008年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3、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此外,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经上述程序认定后也可享受困难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困难企业认定及相关操作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认定,由企业填写《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由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部门认定。各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要按月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表》,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困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月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各市要按月将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困难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为稳定就业岗位进行职工培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审批表》,并附组织在岗人员培训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门复核,将补助费用拨付给企业。
七、建立健全就业监测旬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全省劳动力供求状况监测和重点联系制度的紧急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25号)要求,通过建立困难企业台账、定期监测、登门入户访问等措施,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变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及时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旬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率,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提出稳定就业局势的进一步政策措施。
附件一、《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
附件二、《山西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表》
附件三、《山西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