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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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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11: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8/1804734/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0-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2005年以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密切配合,针对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人社局负责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我中心做好个人账户管理,市财政局按时拨付资金。此项工作平稳运行。
  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调整等因素,由市人社局统一核定个人缴存基数存在困难,另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与每年缴存基数上下限及缴存比例的发布(每年6月)存在时间差。
二、通知要点
  1.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至此,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月份统一为7月。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于2020年1月已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无论职工基数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如核定后新的缴存基数较1月核定时较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柜台为该类职工补缴1-6月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21年起,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只需在6月底前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即可。
  2.缴存基数核定主体调整为各单位自行核定
  市级财政统发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主体原本有市人社局统一核定,现调整为各单位自行核定。
  每年6月15日前,市级财政统发单位应在完成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后,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https://dwrz.gjj.beijing.gov.cn/logon/Jwcert.jsp)自行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中关于“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8/index.html),或收看跨年清册核定的相关操作视频(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1748370/1748376/index.html)。
  3、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企业保持一致,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计算,所有包含在工资总额中项目都应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中。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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