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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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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11: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8/386590/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9-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便群众办事创业,2018年4月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销户提取等事项取消相关证明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11号),取消了进城务工人员销户提取等事项需提交的9项证明,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取消转业人员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达不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缴存的时限,需提交的原所在部队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共取消10项证明。
  经检查发现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要求维权职工提供“农转非”户口证明问题,因此在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办事群众开具“农转非”证明。
  二、《通知》“保留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三项证明”包含的内容
  为切实把减证便民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文件中再次强调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保留的三项证明外,中心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三项证明包括: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北京购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交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购买已经设定抵押的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等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要求核实解除抵押情况的房屋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关于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的证明。
  3.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借款申请人,在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认可其原在外地缴存记录时,需提交的由其“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政策文件: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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