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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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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11: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8/375762/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身份证明材料具体有哪些?
  身份证明材料是指用于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二、《通知》出台后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业务是否还需要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业务,以及经办人已在网上完成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前往柜台办理登记确认时,只需核验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通知》出台后单位在柜台办理经办人变更提交什么材料?
  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由新经办人提供填写好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表203)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单位经办人变更,无需提交复印件。
  四、贷款政策调整内容
  充分应用电子档案系统,精简提交申请材料,减少纸质档案留存。职工在办理贷款申请、贷款还款变更等各项业务时,只需核验职工本人及配偶、抵押人、二手房售房人、代理人等业务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各贷款经办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采集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形成电子档案保存在系统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调取使用。
  五、单位和职工已填写好的旧表格是否还可继续使用?
  目前管理中心已将外网的表格更新为20180515版。已填写好的旧表格还可继续使用。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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