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2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属主要新闻单位: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任务目标、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宣传提纲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安排,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省的97个县(市、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26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宣传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进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之后,我省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建立覆盖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城镇,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不断上升,待遇标准逐年提高。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今年我省将覆盖到上千万农村居民。
截止6月底,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为595.9万人、参保率93%,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133.5万人。42个新农保试点县,参保农民达588万人,参保率85%,116万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领取到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也要求“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退休养老制度。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将在近年内覆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适龄居民。但是,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制度性养老保障,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最后一个“缺项”。特别是新农保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农村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在我省,建立这一制度,党委政府有决心、广大群众有期盼、财政有基础、社会有共识、实践有经验,完全具备了开展此项工作的条件。
三、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决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项空白,制度所覆盖的群体,成分构成多样:其中一部分青壮年多是残疾人或劳动能力不强,常常在就业和无业之间反复,收入低或无收入;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城镇中的困难群体,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没有可靠的制度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善这些困难群众的老年生活状况和未来预期,使得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更多的群众。中央决定,今年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我省一启动,覆盖面就占到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而且将在明年实现全覆盖,这样的力度和广度,反映了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
(二)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步骤。“民安邦固”,人民安定国家才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人民是不是生活得有尊严、有希望、有幸福感,反映出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程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由于社会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凸显和不稳定,特别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坚持普惠公平、城乡统筹,有助于培育和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建立起缩小收入差距的长效机制,更公平地分配公共服务资源,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起着积极作用。
(三)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在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填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后一个空白,标志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已经建立,几千年来人们“老有所养”的愿望,也将逐步变成现实。同时,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对于应对我国老龄化挑战,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四、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方针是一致的。同时,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强调了“有弹性”。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和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基本一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是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这主要是考虑到:首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的城镇居民,没有单位给他们缴费,只能依靠自己缴费和政府补贴,这与农村居民有共性,而与职工有较大差异,因此不宜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二者模式一致,有利于制度衔接融合,将来还可以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我省已有部分县按照这一模式开展了先行探索,得到群众认可,取得了初步实践经验。
六、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与新农保一样),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有能力缴费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为体现多缴多得,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设10档;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
2、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补贴责任划分是:中央和省负责出口补,市、县两级负责入口补。
(1)出口补。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实现全覆盖后,调整待遇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
(2)入口补。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3、其他资助。与新农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没有规定“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但是保留“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作为国家提倡的辅助渠道。
(三)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四)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国家及省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五)相关制度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居民利益不受损、待遇标准不降低的原则,妥善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七、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水平和办法与新农保一致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水平和办法与新农保一致,即: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这样,一是在政策层面上,不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二是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有利于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三是便于操作,在实现制度全覆盖后,适时统一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八、强化经办管理与服务
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一级明确承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九、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省全覆盖时再实行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
十、宣传标语口号
1、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2、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
4、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5、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努力实现居民老有所养。
6、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广大居民养老后顾之忧。
7、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
8、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
9、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幸福之源。
10、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11、着力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昂首阔步迈向小康社会。
12、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又一次重大惠民政策。
1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没有围墙的敬老院”。
14、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年轻就参保,晚年有依靠。
15、城乡居保,惠民工程,财政补贴,政府养老。
16、莫道人间桑榆晚,社会养老是靠山。
17、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时参保最明智。
18、平时积累上社保,终身受益忧愁少。
19、年轻时候早缴费,白发年龄不后悔。
20、居民养老保险好,胜过养儿来防老。
21、养老保险政策好,政府扶助帮养老。
22、养老保障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23、多子未必能养老,养老还要靠社保。
24、人生都有夕阳红,养老保险敬老情。
25、养老保险进俺家,年老生活有钱花。
26、个人缴,政府补,全部计入咱账户。
27、政府担责任,居民得实惠。
28、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不多,受益不少。
2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3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31、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32、政府补贴进万家,养老盛开幸福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