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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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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1109/t20110921_66815.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标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标识的通知


  


关于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标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69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两定机构)标识的管理,维护“统一、规范、整洁、醒目”的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形象,现就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两定机构标识制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全省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标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作。
二、统一两定机构标识置放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两定机构标识进行规范,在两定机构正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统一置放两定机构标识,顺序为首选正门中间、其次选择正门左侧、第三选择正门右侧,并妥善保管、维护,保持整洁、醒目,以方便参保群众辨识。不得置放和悬挂任何与医疗保险定点相关的宣传标识,如灯箱、霓虹灯、商号附印省、市或县“医保定点”、“铁路医保定点”、“大病、慢性病定点”字样等。在两定机构内部标注医疗保险内容和项目的,也要进行规范,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标识和色调,如宣传栏、就医流程、购药流程、意见箱和医保药品字样等,可分别设立不同类别的医保就医窗口、医保购药通道、夜间售药窗口。在药店内与药品、医疗器械无关的其他柜台和开设的诊所、门诊部等,不得挤占定点零售药店的营业空间。
三、统一两定机构标识管理
各市要按照省人社、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两定机构的上报和备案工作。各统筹地区对已确定的两定机构,要认真填写两定机构复核备案表,务于9月30日前向省厅医疗保险处上报本辖区两定机构名单(附电子版),经省厅医疗保险处复核合格的通知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负责发放两定机构标牌,并建立定点标牌登记、管理制度。对新确定的两定机构,要按照两定机构管理办法上报备案。此次统一全省两定机构标识的工作,要在11月底前统一置换完毕,12月底前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进行督查验收。
附件:1、审核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复审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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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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