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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京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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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dkzc/308786/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京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京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的管理,完善二手房贷款相关政策,防范二手房贷款资金风险,现就受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4日起,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1、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对贷款资金监管方式。即通过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二手房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并选择担保中心担保的二手房贷款。贷款款项须划入以担保中心名义设立的监管账户中(账户名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4030200001819900054329)。此种方式下,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应使用新版《证明书》(指划款《证明书》)。其他有关办理手续按照通过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经纪机构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2、抵押担保方式。即办理完产权过户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款项须划入卖方账户中,具体操作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3、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并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借款申请人符合有关贷款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在二手房产权过户并办理完抵押登记前向担保中心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并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69号)办理。
4、质押担保方式。即出质人以规定的质物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银行办理完质押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款项须划入卖方账户中,具体操作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自2006年9月4日起新受理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律不得划入二手房经纪机构账户中。

三、在2006年9月4日之前已受理并签署《证明书》(指划款《证明书》)的二手房贷款业务仍可按照原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完成剩余贷款手续。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和贷款流程中的要求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并做好有关解释说明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一、新版《证明书》
附件二、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定合作协议二手房经纪机构名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经买方、卖方、经纪机构三方协商,同意买方申请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写) 万元,由银行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简称担保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售房人名称


贷款收款人名称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个人贷款划付开

户银行银行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账号

4030200001819900054329


银行划款结果视为借款人已收到贷款。

根据经纪机构与担保中心的约定,卖方、经纪机构同意为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且由经纪机构交至担保中心完成收押手续后,担保中心将该笔款项于经纪机构提交提款申请并经审批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卖方办理款项汇出手续。

售房人(收款人)


收款人储蓄卡

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收款人储蓄卡账号



担保中心的款项汇出结果视为卖方已收取房款。

特此证明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经纪机构签章:

备注:卖方、售房人、收款人应为同一人,且收款人储蓄卡为本人所有。卖方在填写收款人名称、储蓄卡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时应保证字迹清晰、准确。


附件二:

1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嘉业利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3 北京海鸿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 北京首创金丰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5 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6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7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 北京嘉景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9 北京康隆旭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0 北京开太物业交易保证有限公司
11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2 北京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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