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业务操作,加强贷款业务管理,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标准化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贷款业务操作实行标准化管理,同时启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化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标准化系统)。
二、对于由贷款中心受理的贷款申请,在贷款的审核及发放过程(包括咨询、初审、信用及抵押物评估、复审等贷款各环节)中,贷款中心应严格按照标准化系统中贷款各环节所对应的功能进行操作。
三、对于由远郊区县管理部受理的贷款申请,远郊区县管理部在贷款的审核发放过程中,应执行新的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四、对于2006年7月1日(不含)以前已做初审的贷款,贷款的审核及软件操作可在标准化系统中按原流程执行。
五、贷款业务标准化系统软件操作手册由信息中心在网上公布,贷款中心、各管理部应及时下载学习。
六、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信用评估采用无纸化办公,信用中心不再出具纸制《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不再作为贷款存档的要件。(如借款人需要纸制《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借款人本人可到信用中心要求打印正式报告)。同时,贷款启用新版借款申请表(见附件二),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时无需填写信用评估《申请书》,《申请书》中有关内容在新版借款申请表中体现。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应监督信用评估申请人在《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见附件三)上签字,并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统一交信用中心,具体流程详见信用中心《信用评估流程说明》(见附件四)。
七、贷款中心、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贷款中心联系电话:67675211、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7235566-221、信用中心联系电话:64446403、64446712。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远郊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附件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表》
附件3:《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
附件4:《信用评估流程说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远郊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咨询,管理部应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于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应根据借款申请人不同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准备贷款相关资料。
咨询人员在核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所需材料齐全后,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告知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二、管理部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
(1)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带填写完整的借款申请表及贷款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管理部贷款经办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合法,填写是否完整合规,监督借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申请授权书”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在贷款系统中录入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房屋总价、拟贷款金额、拟贷款期限、购房面积等信息后,根据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的不同性质在贷款系统中选择不同信息项进行审核,贷款经办人员在选择具体项目种类后,读取系统中的公积金信息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如不合规,不予受理,遇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主任批准同意后指定经办人员通过系统上报贷款中心,经贷款中心批准后,可继续办理。
(2)借款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情况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并生成借款申请人编号。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对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管理部应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及时将评估结果电子数据传给管理部,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借款人资料录入完成后,经办人员应为借款申请人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对于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需打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以下简称《收押协议》),并由借款申请人送至售房人处签章。同时借款申请人向售房人查询其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开户情况说明》(包括《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售房人(委托收款)开户情况说明》、《集资建房开户情况说明》),由售房人签章。
三、管理部复审
(1)借款申请人持贷款资料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或《收押协议》)及《开户情况说明》至管理部进行复审。
管理部应在借款人复审界面中读取抵押物评估结果,并根据《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信用中心转送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最低还款额、经办银行、贷款拟划入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录入个人贷款系统。在完成贷款复审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审核。
对于贷款中心审核通过后的贷款申请,管理部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担保中心担保的需一式四份,个人、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管理部各执一份;非担保中心担保的需一式三份,个人、经办银行和管理部各执一份)。管理部在《贷款审核确认书》中“备注”一栏中应注明借款申请人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对于集资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在“备注”栏中注明集资建房的项目名称、专户管理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单位住房基金编号。
管理部此时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下次至管理部签字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2)管理部对申请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部、担保中心及中介机构各执一份)。借款申请人持《贷款审核确认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缴纳担保费。
管理部根据《贷款审核确认通知书》,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式六份)、《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一式二份)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一式二份)。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尚未出租,管理部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房屋未出租证明》(一份)。
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已出租,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如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则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管理部应对上述打印资料进行复核。
借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暂不在上述资料上签字。
对于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打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四、担保审核
(1)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贷款资料由管理部转至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担保中心制式《收押合同》上签章。
担保中心将审核后的个人贷款资料及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转送至管理部。
(2)对于非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a.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个人贷款发放前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有关手续,个人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对此进行审核;
b.对于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持《贷款审核确认通知书》至个人贷款经办银行,由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完毕质押担保手续;
c. 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d. 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保险有关手续,管理部负责审核保险已经办理完毕的有关资料。
e.对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五、管理部填写委托合同并签章
管理部在收齐借款申请人贷款担保资料后(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管理部在收到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后),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有关内容填写完整并签章。
六、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带身份证、还款卡或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管理部,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银行及管理部各执一份,其中:合同编号一项暂不填写,《还款账户确认书》随其他贷款材料转给银行,由银行填写合同编号,银行放款后,连同其他贷款材料分别返还给借款申请人和管理部)上签字,管理部经办人员核对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软件,要求录入2次,系统进行核对。管理部保存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向管理部提交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管理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管理部将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软件系统打印出的呼叫中心电话委托系统个人账号及密码返至借款申请人手中。
(3)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及《收押合同》(或《收押协议》)上签字。
(4)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
(5)管理部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呼叫中心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管理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如借款申请人需要更改初始月还款额,则填写并签署《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通知书》(一式两份,管理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6)管理部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送经办银行。
七、个人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发放贷款
(1)贷款经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审核确认通知书》,完成《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等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准备贷款相关放款手续,并向管理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格式附后)。经办银行递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应将需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的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
(3)管理部收到经办银行的《拨款明细单》,并确认管理部、担保中心应留存的档案资料完整无误后,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单》,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拨款日期的两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市中心会计处和管理部贷款业务部门各留存一联),并通过软件上报到市中心。(管理部如遇特殊原因,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拨款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上报,管理部应电话通知会计处,以免漏拨款项。)
管理部打印拨款申请表,请管理部主任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上报操作。不打印拨款申请表系统不允许进行上报操作。
管理部上报《拨款申请表》后,如需对已上报的《拨款申请表》进行修改,应通知会计处。会计处取消上报,管理部修改后再重新上报。
贷款放款失败后,管理部贷款业务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业务人员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市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4)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日办理放款手续。并在《还款账户确认书》等相关合同、单据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
(5)贷款经办银行返还借款申请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附件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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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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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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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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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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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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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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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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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
| 派出所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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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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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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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单位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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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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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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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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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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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按行政关系来源性质分类
| 按所有制分类
| 按单位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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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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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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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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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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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履历
填写近3年工作
变化
| 单位名称
| 工作时间
| 主管业务
|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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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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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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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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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均收入 元
| 其中:1、工资收入(税前) 元 2、奖金津贴补贴 元 3、兼职收入 元
| 单位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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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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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作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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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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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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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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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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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申请人(A)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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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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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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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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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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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
| 派出所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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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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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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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单位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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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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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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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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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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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按行政关系来源性质分类
| 按所有制分类
| 按单位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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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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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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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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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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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履历
填写近3年工作变化
| 单位名称
| 工作时间
| 主管业务
|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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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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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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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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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均收入 元
| 其中:1、工资收入(税前) 元 2、奖金津贴补贴 元 3、兼职收入 元
| 单位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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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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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作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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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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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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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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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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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申请人(A)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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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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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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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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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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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
| 派出所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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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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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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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单位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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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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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工作年限
|
| 单位地址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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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按行政关系来源性质分类
| 按所有制分类
| 按单位性质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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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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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工作履历
填写近3年工作变化
| 单位名称
| 工作时间
| 主管业务
| 职位
|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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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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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均收入 元
| 其中:1、工资收入(税前) 元 2、奖金津贴补贴 元 3、兼职收入 元
| 单位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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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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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作信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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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购房情况:
所购房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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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购房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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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购房屋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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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首付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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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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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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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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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内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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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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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房人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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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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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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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交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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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编号
|
|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 字第 号
|
三、家庭财务情况(申请人夫妻共有财产和负债)
财产总额
| 元
| 其中:1、银行存款 元 2、有价证券: 元
3、股票现值 元 3、其他财产 元
| 月均支出
| 元
| 其中:1、生活费 元 2、子女教育 元 3、赡养费 元
4、房租 元 5、税金 元 6、其它 元
| 家庭负债情况
| 元
| 其中:1、贷款 元 2、私人借款 元 3、其它 元
| 财产抵押情况
|
| 是否拥有个人产权住房
|
| 是否租赁公有住房
|
| 现住房产权人
|
| 与申请人(A)关系
|
|
四、拟借款情况
拟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
| (大写) 元(小写) 元
| 借款期限
| 年
| 是否组合贷款
|
| 组合贷款中商贷金额
| (大写) 元(小写) 元
| 借款人拟提供担保情况
|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抵押加保险 ○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 还款方式
| ○自由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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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签名: 申请人(B)签名: 申请人(C)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
申请人编号: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授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调取本人信用信息,并向贷款机构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敬告:如果授权人提供虚假信息,会直接影响个人信用级别。
联系电话:010-64446403
附件4:
信用评估流程说明
1)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所规定的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在国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的借款申请人,目前暂时不作个人信用评估)。
2)借款申请人携带相关贷款资料去管理部作初审(借款申请人如拥有自有住房,在提供贷款材料时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相关住房证明)。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可以都作信用评估或只有一方作个人信用评估,作个人信用评估一方(或两方)需分别在《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管理部必须保存完整,信用中心每周回收一次,存档。)《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必须经本人签字后才能作信用评估,杜绝出现代替签名的现象。
4)管理部人员审核、录入借款申请表,其中“现单位工作年限”、“已工作年限”、“是否作信用评估”、“是否拥有个人产权住房”、“是否租赁公有住房”是借款申请表新添内容也是借款申请人必填项。录入保存后,管理部人员在《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盖章,并手填申请人编号,此编号与借款申请表保存后生成的编号一致。
5)增加“信用评估查询”功能
管理部个贷人员通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系统”―“查询”―“信用评估查询”,可以在复审之前查询到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报告。
6)借款申请人如果需要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管理部个贷人员可通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系统”―“查询”―“信用评估查询”打印出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但如需正式文本,借款申请人本人需去信用中心申请。如借款人申请人对报告内容有异议,需借款申请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去信用中心作异议处理。
7)信用中心每天11点之前处理完上午管理部发送的信用评估需求,下午管理部就可以通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系统”―“查询”―“信用评估查询”读取信用等级;每天下午5点之前处理完下午管理部发送的信用评估需求,第二天上午管理部就可以通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系统”―“查询―”信用评估查询”读取信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