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支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市危旧房改造,规范住宅合作社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现就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受理住宅合作社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要求集资方在管理部设立集资建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同时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具备以下材料: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批复;
2、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对该集资合作建房方案请示的批复(批复中应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核准并盖章的集资人员名单)。
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认证批准。
二、各单位受理危改、文保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售房单位在管理部设立售房款专户,同时危改、文保项目应具备以下材料:
1、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核准批复;
3、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意见书》;
4、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回迁房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无法及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由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认证批准。
三、住宅合作社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的购房合同格式样本可以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出具,也可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或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批复中附购房合同样本。
四、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首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指定管理部专户管理,售房单位使用该帐户内贷款资金,除需按《关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经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同意。
五、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关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67号)、《关于印发〈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5号)、《关于印发〈政府组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程序〉的通知》([2000]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87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同时《关于集资建房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0号)文件废止。
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保证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