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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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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1207/t20120717_66892.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9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宗教事务局(民宗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29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范围:各市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及所属单位。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范围: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评选名额
根据人社部函[2012]129号通知要求,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
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在此基础上择优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国家。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中发挥积极作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岗位责任落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宣传、贯彻、执行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宗教工作成绩显著,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抵御渗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事迹突出,在宗教工作系统、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高度认可。
(二)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清正廉洁,作风过硬。
2.德才兼备,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面对复杂情况和问题,意志坚定,敢于担当,善于处置复杂疑难问题,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表现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认真研究思考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在工作上、理论上有所创新。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干部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宗教工作5年以上。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以及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集体不得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推荐评选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评选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评选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宗教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宗教事务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推荐对象上报。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推荐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推荐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评选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评选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推荐评选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评选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评选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4)。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审核材料请各市在2012年7月16日前报送省宗教工作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评选工作报告,推荐对象的主要事迹和公示情况,《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并附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简介,一式六份(表格可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http://www.sara.gov.cn下载),制作相应的视频素材(高清avi格式,先进集体3分钟,先进个人2分钟),代表先进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3张(6寸)、先进工作者近期免冠2寸证件彩照6张(红底)。以上材料用A4纸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好评选表彰的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干部外树形象、内提素质的过程,切实发挥典型的引导作用、榜样的示范作用、楷模的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继承优良传统、积极创先争优,争做科学发展的践行者、社会和谐的创优者、宗教人士的贴心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为推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有战斗力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宗教事务局共同组成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宗教事务局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把质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联 系 人:王俊青 周岩
电 话:(0351)7676101
传 真:(0351)3181719

电子信箱:sxzjwjq@136.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山西省行政办公中心1号楼104室(人事处)
邮 编: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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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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