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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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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1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dkzc/308894/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简化操作手续,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的管理力度,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4年10月15日起,对于借款人购买非中心指定贴息项目,其申请的贷款金额超过40万元的,可以按照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在40)万元(含)以内且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以按照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2、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政策保持一致。

3、自2004年1 0月15日起,非中心指定贴息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指定贴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遇有问题及时上报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指定贴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指定贴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

借款人购买非中心指定贴息项目,其申请的贷款金额超过40万元的,可以按照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在40万元(含)以内且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以按照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所有目前已经与中心签订了贴息合作协议的银行及相应律师事务所均可办理非指定贴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借款人有意选择办理贴息业务的,可以选择由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开始办理:


一、借款人直接咨询房地产项目的商业贷款合作律师事务所,如该律师事务所及该项目的商业贷款放款银行已经与中心签订了贴息合作协议,既由该律师事务所受理并按照原有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二、借款人通过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咨询,由担保中心协助借款人选择办理贴息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银行后,借款人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并按照原有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三、借款人向管理部咨询并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填写公积金借款申请表之前,管理部首先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初步计算借款人能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如计算出的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要,管理部告知借款人可以继续办理组合贷业务或转做贴息业务,如借款人选择办理贴息,管理部协助借款人向担保中心咨询贴息业务办理流程。
担保中心业务咨询电话:64446220-1818,1819,183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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