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管理,完善个人贷款相关政策,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方便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贷款,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可以在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情况做出明确结论,并且符合其它有关贷款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二手房产权过户并办理完收押手续前向担保中心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二手房个人贷款。个人贷款统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
二、对于上述二手房个人贷款,各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北京住房公积佥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操作流程》的要求办理。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个贷字[2003]27号)文件第三条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二手房的个人贷款手续,并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佥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操作流程》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
3、《存款单质押协议》
4、《质押止付通知书》(首付款部分)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
6、《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部分)
7、《解除质押通知书》
8、《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
9、《扣款通知书》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借款人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贷款需履行以下程序:
1、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致电管理部进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咨询,准备贷款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贷款材料中应包含购房合同(原件);卖方房屋产权证或确权证明(原件)。
2、管理部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
(1)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填写完整的《借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相关材料至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初审。
(2)对于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本人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申请书》,向信用中心申请个人信用评估。
(3)管理部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4)管理部指导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并监督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在《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上签字。
3、管理部复审
(1)借款申请人持《抵押物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其它贷款材料至管理部,管理部根据《抵押物评估报告》、信用中心转送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并开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以下简称《首付款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持《首付款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至经办银行办理质押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指导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填写《存款单质押协议》并在《存款单质押协议》上签章,同时经办银行按《存款单质押协议》中的约定将首付款款项进行质押并开具《质押上付通知书》(首付款部分)。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持签订后的《存款单质押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质押止付通知书》(首付款部分)、换《抵押物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其他个人贷款资料至管理部,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对《存款单质押协议》中首付款金额进行审核。
管理部通过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出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发放通知书》),管理部在《贷款发放通知书》中“备注”一栏中应注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号码、《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和首付款质押存单账号。
(2)管理部出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个心申请个人贷款担保,缴纳担保费。
(3)管理部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
(4)管理部根据《贷款发放通知书》,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4、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存款单质押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上签章。
担保中心将审核后的令人贷款资料及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转送至管理部。
5、管理部填写委托合同并签章
管理部在收到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个人贷款资料后,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有关内容填写完整并签章。
6、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质押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上签字。管理部将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返至借款申请人手中。
(2)管理部将个人贷款资料整理后转送经办银行,借款申请人等待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7、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发放贷款
(1)经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完成《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等个人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至管理部办理个人贷款的划款手续。
(3)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经办银行在相关合同上填写贷款发放日期和合同编号等内容,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4)经办银行按《存款单质押协议》中的约定和《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的要求,将个人贷款款项进行质押,并开据《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部分)。
8、银行返回档案资料
(1)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部分)随同非银行存档的个人档案返回管理部。
(2)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返回管理部后,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部分)连同个人贷款担保资料返回担保中心。
9、借款申请人支取首付款和贷款资金
(1)二手房交易双方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售房人按《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约定将产权证收押至担保中心。
(2)担保中心在收到已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
(3)经办银行按《解除质押通知书》要求对售房人在经办银行质押的首付款和个人贷款存单予以解押,通知售房人支取首付款和贷款资金。
10、其它问题
因房屋过户手续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经办银行解除了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根据《存款单质押协议》的约定,向经办银行发出《扣款通知书》。
附件2:
银行 :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相关规定,我中心对 (身份证号: )的贷款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该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承诺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首付款金额应为人民币(大写) 。我部受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委托,对贵行通知如下:
1. 请贵行办理签订《存款单质押协议》等相关手续;
2. 请贵行按《存款单质押协议》的约定为售房人开立存款账户,在购房人将首付款存入后,为售房人开具一年期定期存款单,将存款单收押,办理核押手续。
本通知有效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3:
甲方(购房人):
乙方(售房人):
丙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丁方:(银行):
丁方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贷银行。甲方欲向乙方购买二手房,向丁方申请公积金委托贷款,由丙方提供贷款担保。丙方要求在二手房产权过户登记完成后,由甲方以所购二手房抵押作为反担保;在产权过户登记完成前,由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存款单作质押,为;甲方提供反担保。就存款单质押事宜,四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担保对象和担保时间
本质押是对丙方为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数额、还款时间及方式均见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所进行的阶段性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在贷款发放后五个月内,房屋产权过户成功,如房屋产权过户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则在丁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可要求乙方以质押的存款单内款项承担反担保责任。在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由房屋抵押作为对丙方的反担保。
二、质押完成和解除的程序
1、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到丁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应将首期购房款存入该账户内,乙方同意丁方将该笔款项(首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即时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并将存款单交付丙方;丁方在接到丙方的核押通知书后即时办理核押手续;
2、在甲方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办妥担保手续后,乙方到丁方开立存款账户,丁方将所发放的贷款转入该账户内。乙方即时将上述款项(贷款)元(大写:人民币 元)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并将存款单交付丙方;丁方在接到丙方的核押通知书后即时办理核押手续;
3、上面1、2款中所述两份存款单丙方委托丁方代为保管,乙方可直接交付丁方,即视为完成质物的交付;上面1、2款中所述丙方的核押通知书委托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管理部代发;
4、在质押期间,丁方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文件;在任何第三方对此款项提出权利要求时,应告知对方此款项已经设定质押;若因丁方责任致使此款项被支取,丁方应赔偿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丙方在收到办理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收押手续后,质押解除。丁方见到丙方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后,将存款单归还乙方,将账户予以解冻,乙方可支取该账户内的款项。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1、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五个月内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完成,银行可解除借款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在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要求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通知丁方从质押的存款单账户中将相应款项直接划至丙方指定账户;
2、上述相应款项指丙方向丁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责任)及因承担担保责任和追偿而给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四、存款单内剩余款项的处理
出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情况,丙方扣划了相应款项后,两张存款单内所余款项,乙方同意由丁方直接划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售房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丁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