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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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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16: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19072502777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18〕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14
政策解读: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190719067241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故事细腻 于 2020-4-8 16:28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8〕18号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支持我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商务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在湖南高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通过备案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或外贸代理商(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长沙海关指定监管场所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第五条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湖南高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一)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二)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再由市场经营户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确认。
第六条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七条 湖南高桥大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海关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对湖南高桥大市场采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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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市场采购贸易 税收政策  发表于 2020-8-12 11:11
原文链接: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190725027770  发表于 2020-4-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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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8 16: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故事细腻 于 2020-4-8 16:29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湖南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9月2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七部门发布商贸函(2018年631号),同意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试点。湖南省人民政府随即下发《关于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年27号)。我局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如下:
1.在湖南高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通过备案的市场经营户、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或外贸代理商(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2.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并在长沙海关指定监管场所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
3.出口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纳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网信息平台管理。
(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方法
1.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2.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场经营户和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下发的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网信息平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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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190719067241  发表于 2020-4-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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