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关于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上述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三、凡办理提高缴存比例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当年经市科委审核的软件企业证书或市经委审核的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上述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凡当年未通过市科委、市经委年审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缴存比例按当年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缴存。
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突破上限的,需按照《关于确定200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89号)第二款规定报中心审批。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遇有问题及时与中心联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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