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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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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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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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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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