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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规范》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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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10: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dkzc/308717/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规范》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规范》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贷后业务管理,完善贷款变更业务操作规范,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发〔2007〕3号,以下简称《变更规范》)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贷款中心及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在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对于借款人无法按《变更规范》要求本人到场办理业务的,可按下述要求受理:

(1)对于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的,受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公证书》)原件申请办理,《公证书》中需要说明借款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具体事项及委托权限,中心经办人员按照《变更规范》受理其贷款变更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申请、协议等业务单据由受托人签署,《公证书》原件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随其他应归档材料一并留存。


(2)对于借款人因涉及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或调解,需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相关贷款变更业务的,如当事一方不能到场配合办理,另一方当事人可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判决书(包括二审判决书,或附有生效证明的一审判决书,或者判决书配以法院向中心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中心经办人员按照《变更规范》受理其贷款变更业务,且不再要求未到场当事人签署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申请、协议等业务单据。上述法律文书中,协助执行通知书应随其他应归档材料一并留存,其中,中心留存原件,经办银行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中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应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保证贷款变更业务的顺利进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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