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对未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企业对未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4]32号
温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未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是否妥当的请示》(温劳仲[1994]48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92)13号和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均应严格履行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转移给对方。对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不应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名是企业对职工矿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涉及退休养老基金事项。对未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作自动离职处理也无此政策依据。因此,这两种处理方式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