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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患矽肺病治疗、休养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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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229101516_30912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患矽肺病治疗、休养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患矽肺病治疗、休养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患矽肺病治疗、休养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浙劳人函(878

温州市劳动局:
平阳矾矿患矽肺病职工朱为希等同志《关于要求在带职休养期间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的报告》,已由省人民政府转我们处理。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的规定精神,我们意见,凡确诊为患矽肺病的职工,其患病治疗、休养期间,不论是否列为编外,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后,符合浙政(19863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加发退休补贴费。其它工资等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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