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与权限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政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策的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的合法性;
2.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3.参保对象领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4.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
5.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质量;
2.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年终决算的准确性,内容的完整性和报送的及时性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1.各类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上解、下拨、存储、调剂等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户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是否达到合理水平;
2.社会保险基金流动性是否能够满足支付的需要;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程序是否规范完善,有关手续资料是否完备;
4.其他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事项。
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规则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的指导意见另文下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社会保险基金检查事项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监督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需由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应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非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四个方面,其中行政监督起主导作用。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对于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改进监管工作方式,通过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转变,从单一环节的监督向全部过程的监督转变。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转变,不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建立起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形成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网络,切实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劳社监督[2002]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