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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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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3/art_1229101516_31126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 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82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刑满释放的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政策的请示》(杭劳社险(2003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从199811日起,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对199712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并收回其退休证,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生活费标准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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