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市、县(市、区)
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鉴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机关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公安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处级领导职数1:1的比例设置,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科级领导职数1:1.2的比例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二、县(市、区)直公安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科级领导职数1:1的比例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属基层所(队)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在按科级领导职数1:O.5比例设置的基础上,可按基层所(队)核定编制数的10%比例增设科级非领导职数,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四、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规定,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的,可不占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同时,对工作满30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并未受过纪律处分的人员,可确定为主任科员,不占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
上述非领导职务设置调整后,首次配备应掌握在核定职数的80%以内。要严格按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选配人员,并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人员选配的审核、备案工作。
杭州、宁波市及其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另作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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