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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20200808 每日一税】《2020年第32周(08.03-08.07)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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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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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9 14: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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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8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2周(08.03-08.07)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1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8月3日:2015年7月毕业某大学本科毕业生小王,参加工作3年后,于2018年考取某大学全日制高分子材料硕士研究生,读研期间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20年6月30日入职A科技公司。问小王是否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的解读: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根据以上规定,小王2020年1月到6月份,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也没有取得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可按规定进行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2020年8月4日:2018年8月,张三、王五与崔六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800万元(相对应的股权计税基础120万元),完成部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崔六多次未按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经三方协商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问张三、王五如何缴纳个税?
答:张三、王五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20年8月5日:2020年2月,张三、王五与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股权转让。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按原股权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回实际支付张三、王五的股权转让款。问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张三、王五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明确按实际支付张三、王五的股权转让款为买价。应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
》按“产权转移书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四、2020年8月6日:软件产业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陈税务
老师曾整理如下:
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该增值税政策:
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执行时间】
2011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
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要点】
(1)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2)享受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
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和
地方教育附加
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执行时间】
2011年1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和
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
)
五、2020年8月7日:A企业为销售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未开票收入,也未计入公司财务账目和纳税申报,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答:A企业为销售货物,取得部分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在财务账簿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是偷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
2013年第5号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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