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劳培〔1995〕244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浙江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二、证书的核发权限
1.《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伤合格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计划单列市辖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合格证书由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2.《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证书;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及以下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省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浙单位及全省性统考的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3.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其证书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技术等级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单列市核发高级及以下的技术等级证书。
4.凡需换取出国公证的证书者,须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由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换发证书。
三、申领证书办法
凡申领证书者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工人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申领办法是:
1.大专院校、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中学、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申领证书,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领;经批准后组织学生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接受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证。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学员花名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学员结业,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由办班单位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通知书,统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证书。
3.自学者申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申领者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参加鉴定(考核),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证书。
四、证书的填写和印鉴
《证书》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证书》的各项内容,均需用毛笔或钢笔(蓝黑均可),由劳动行政部门可其授权相关单位如实填写。《技术等级证书》的“考核种类”填“定级考核”或“升级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应按百分制填写,也可按“优秀”、“良好”、“及格”填写;“评定技术等级”栏目,已实行新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按新的技术等级填写。未实行新技术等级标准的按原等级填写,并按下列对应关系,使用相应的证书:一至三级对应初级,四至六级对应中级,七、八级对应高级。
烹调师、面点师对应等级:五、四级对应初级;三至一级对应中级;特三至特一级对应高级。
“发证日期”按鉴定(考核)日期填写。
证书的贴照片处,须粘贴持证本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钢印。“发证机关”栏,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水印。“工人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栏,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工人考核机构水印。
“培训情况”栏如实填写。
五、证书的编号
《证书》编号由地区名称及九位数组成。地区名称为“浙×”(如“浙杭”、“浙丽”等,省为“浙省”)。九位数分别由年份代号(第一、二位),县(区)代号(第三、四位)顺序号(第五至第九位)组成。县(区)代号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顺序号从00001开始,由劳动行政部门按颁证先后顺序编排。
六、证书效用
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录用到对口专业岗位上,用人单位应按其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度,作为上岗、任职和工资分配的依据,从事个体经营者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印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违反本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无效。
七、证书的管理
1.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建立证书核发档案,以备考查。
2.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