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却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地,每人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二)机关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二项之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本人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或单位经批准实际执行工资构成或工资(津贴)比例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但如固定和活的两部分工资所扣发的比例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工资待遇仍按浙人薪〔199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本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