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6)131号
(1996)财工41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金额为原10元调整到20元。
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是否调整,由各市、地、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