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子女统筹医疗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子女统筹
医疗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170号
省级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5〕19号文件精神,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对省级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子女统筹医疗和工资性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列入享受国家公费医疗范围的合同制工人,其不满二十周岁且户口在本市的子女均可参加省级子女统筹医疗。办理子女统筹医疗证的具体事宜与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合同制工人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从参加的当月起取消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