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8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9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6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