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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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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0752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52


浦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的请示》(浦人劳社服【20068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国有企业破产时,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劳动关系终止。职工分流安置后,不能再执行有关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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