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6]9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53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省级单位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政策及《医疗服务目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临床用血支付自7月1日起按浙劳社医[2006]68号文件执行,其中,乙类项目的个人自理比例按10%确定,并补充手工分冰冻血浆输注的支付规定,具体详见附件1.
二、在《医疗服务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项目的编号或备注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因病施治、合理使用的原则,切实执行临床用血规范,严格把握临床用血适应证,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血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及时更新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临床用血支付管理,严格执行限定支付规定,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手工分冰冻血浆支付补充规定
2.医疗服务目录项目更正表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浙劳社医[2006]97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