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8]154号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劳社老[2008]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36号)规定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如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08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浙劳社老[2008]136号文件规定的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