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11
  • Tax100会员 32616
查看: 505|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8 19: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1/26/art_1229101516_308996.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44号

各市、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负责补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