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内务局关于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内务局
关于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浙内劳(76)104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六月二十一日杭劳(76)61号报告悉。关于大河造船厂、红旗造纸厂等单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四日(61)中劳薪字第78号文件明确规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应计算工龄”,我省按此规定执行,不计算工龄。
关于半工半读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全国总工会劳保部一九六四年关于工龄问题解答第34个问题的答复与劳动部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哪个文件为准问题,劳动部文件中已经说明是“经与全国总工会劳保部研究后”下达的,应以劳动部(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为准。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在今年四月二日又请示了国家劳动总局明确答复:应按劳动部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执行。
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可否作为“类似学徒”处理问题,根据劳动部(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规定,不能作为学徒处理,其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计算工龄。
一九七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