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浙江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浙劳薪(83)346号
各地区劳动人事局,各市、县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我省规定,退休老工人在计发退休费时,应以本人原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合并计算为退休费的基数。增发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也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原则上可参照《通知》规定办理,但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暂缓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人事部门:
自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解释,按照《通知》第二条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时,其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办理。增发生活补助费的,其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不包括保留工资的,则不应包括保留工资)。上述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规定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其他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享受优异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费的,在改按《通知》计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后,其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必须同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的待遇。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由现在支付退休费的单位从《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待遇。
四、按《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接受聘用时,仍应按照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发“补差”,只发奖金。
五、已经退职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规定改办退休。
六、按照《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仍使用一般退休工人的退休证,但应在退休证上注明是按《通知》规定退休的工人和生活补贴数额。
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 |